7-3 國際海洋法
1
海域劃界與分類
探討領海、專屬經濟海域等不同海域的劃定與其對應權利。
2
各類海域通行權
比較無害通過、過境通行及公海航行自由的內涵與差異。
3
海上執法與管轄
分析不同情況下沿海國與船旗國在海上執法和司法管轄的權限。
4
海洋環境保護
討論國際法對於海洋污染的規範及相關案例分析。
5
特殊區域的法律地位
審視如台灣海峽、澎湖水道等特殊地理區域的國際法地位與規範。
沿海國與其他國家在專屬經濟海域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專屬經濟區內各方擁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1
沿海國資源主權權利
擁有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2
沿海國設施建造權
有權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
3
沿海國管轄權
對海洋科學研究及海洋環境保護擁有管轄權
4
其他國家自由權
享有航行自由、飛越自由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5
爭議焦點
沿海國漁業資源保育權利與其他國家航行自由之間的平衡與協調
水下文化遺產的法律規範
1
領海內水下文化遺產
沿海國擁有完全主權,可全面管理和保護
2
鄰接區內水下文化遺產
根據UCH公約,沿海國可規範和授權相關活動
3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
沿海國權利受限,需與其他國家協商
4
公海區域
所有國家共同保護責任,無國家可主張所有權
5
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6條
規定領海及鄰接區中發現的歷史文物屬於中華民國所有
6
與國際法規範差異
UCH公約強調保護而非所有權,並要求國際合作
7
建議調整方向
參考UCH公約精神,強調保護義務,區分不同海域權利義務
澎湖水道的法律地位
1
澎湖水道的地理特性
連接臺灣本島與澎湖群島的水道。根據UNCLOS第7條及第47條,地理位置將影響直線基線的劃定方式。
2
內水或領海的可能性
若採用直線基線,澎湖水道可能成為內水,我國可行使完全主權。若不採用直線基線,部分區域可能為領海(UNCLOS第2條)。
3
國際航行海峽的可能性
若水道用於國際航行且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可能適用過境通行制度(UNCLOS第37條、第38條)。歷史性權利主張(第15條)可能影響此判斷。
4
專屬經濟區的可能性
超出領海範圍的部分屬於專屬經濟區,我國享有主權權利而非完全主權(UNCLOS第56條)。實際管轄狀況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澎湖水道的法律地位
1
地理特徵分析
澎湖水道連接臺灣本島與澎湖群島,其地理位置影響法律地位判定
2
基線劃定考量
若採用直線基線將澎湖群島納入,澎湖水道可能成為內水;若採用正常基線,部分區域則可能為領海
3
4
國際航行功能
若水道用於國際航行且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可能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5
歷史性權利主張
我國對澎湖水道的歷史性主張可能影響其法律地位的認定
6
專屬經濟區可能性
超出領海範圍的部分區域可歸類為專屬經濟區,適用相應的法律規範
鄰接區的法律地位
1
鄰接區的定義
毗連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
2
沿海國權利
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和規章
3
權利性質
功能性管轄權而非領土主權,僅享有特定事項的執法權
4
法律規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3條規定範圍和權利;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5條規定防止和懲治違反相關法令行為
5
與其他海域區別
不同於領海的主權性質,也不同於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但同時是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
臺灣海峽的法律地位
1
國際法原則適用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臺灣海峽作為連接南海與東海的國際航行海峽,其中央水道超出領海範圍的部分應適用過境通行制度,沿岸國不得阻礙國際航行。
2
地理特徵
連接東海與南海,位於臺灣與中國大陸之間
3
國際航行功能
為國際航行頻繁使用的重要水道
4
法律地位分析
包含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公海等多種法律區域
5
過境通行權
符合用於國際航行海峽的條件,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6
複雜性與航行權
臺灣海峽也包含臺灣與中國大陸各自主張的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形成複雜的法律地位。船舶和飛機在非領海部分享有不受阻礙的過境通行權。
海峽過境通行制度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臺灣海峽作為連接南海與東海的國際航行海峽,其中央超出領海範圍的部分應適用過境通行制度,各國船舶和飛機享有不受阻礙的過境通行權。
1
海峽過境通行制度的內涵
適用於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國際航行海峽,所有船舶和飛機享有不受阻礙的過境通行權。船舶須迅速通過,不得對沿海國安全構成威脅。
2
不適用過境通行的情況
海峽一側有通往公海的航道、完全由一個島嶼和大陸組成的海峽、專屬用於內水的海峽,或已有長期國際公約規範的海峽。
3
臺灣海峽爭議
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3條規定可管理臺灣海峽非領海部分的過境通行,但美國認為海峽中線為「國際水域」,可自由航行。
4
法律適用分析
臺灣海峽符合國際航行海峽條件,應適用過境通行制度。我國應考慮修正相關法規以符合國際法規範。
船舶在不同海域的航行權利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各類船舶在不同性質海域享有不同程度的航行權利
公海
航行自由:所有國家船舶享有完全航行自由,僅受船旗國管轄,但須和平利用海洋
專屬經濟海域
航行自由:與公海相似,但須尊重沿海國對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領海
無害通過權:船舶須連續迅速通過,不得從事有害沿海國和平、秩序或安全的活動
群島水域
無害通過權、群島海道通過權:須遵守群島國指定的海道和空中航道
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
過境通行權:船舶享有不受阻礙的過境通行權,潛艇可以潛航通過,須連續迅速通過
船舶在各類海域航行時,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與限制條件,尊重沿海國或其他國家的權利,確保海洋的和平利用。
海域劃界的主要原則與架構
第一階段:暫定等距離線
首先繪製暫定等距離線或中間線作為劃界起點
第二階段:相關情況調整
考慮海岸線長度、島嶼存在等因素,調整暫定線
第三階段:不成比例性檢驗
確保最終劃界結果與各方海岸線長度成比例
主要劃界原則
烏克蘭與黑海案後,國際海洋法劃界遵循公平解決、單一劃界線、陸地支配海洋、不重新劃定自然地理及比例性等原則。
我國東部海域劃界主張
主張小島應有完全效力,強調島嶼的人類居住及經濟生活能力,並提出歷史性權利主張與地理特殊性。
針對東部海岸外的小島劃界,應主張其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島嶼定義,能維持人類居住和自身經濟生活,應享有完整的專屬經濟海域和大陸礁層權利。
島嶼與低潮高地對海域劃界的影響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不同類型的地形對海域劃界具有不同效力,以下為其演變歷程:
1
島嶼的定義
島嶼是自然形成的陸地,四面環水,高潮時高於水面。完全島嶼可維持人類居住和經濟生活,擁有完整海域權利;岩礁則僅有領海和鄰接區。
2
低潮高地的定義
自然形成的陸地,低潮時露出水面,高潮時淹沒。位於領海範圍內可作為測算基線的點;位於領海以外則不能產生自己的海域。
3
效力的實踐演變
國際法院和仲裁庭考量島嶼的大小、人口、經濟活動等因素,決定其劃界效力:從完全效力(大型有人島嶼)、部分效力(中型島嶼)、半效力(小型島嶼)到無效力(極小島嶼或岩礁)。
4
司法考量因素
除地形本身特性外,島嶼與大陸的距離、區域地理環境、歷史權利主張等因素也會影響法院對島嶼效力的判定。
全球海洋生態系類型與臺灣分布
臺灣位於熱帶與亞熱帶交界,受黑潮影響,擁有多樣化的海岸地形,形成豐富的海洋生態系統。
1
河口生態系
淡水與海水交會處,高生產力區域。臺灣分布:淡水河、高屏溪等主要河口。
2
紅樹林生態系
熱帶亞熱帶潮間帶,防浪護岸功能。臺灣分布:淡水河口、四草濕地等。
3
珊瑚礁生態系
熱帶淺海區域,生物多樣性熱點。臺灣分布:墾丁、綠島、蘭嶼等。
4
5
海草床生態系
淺海沙質底質,重要初級生產者。臺灣分布:澎湖、東北角等。
6
岩礁生態系
潮間帶至淺海,生物多樣性高。臺灣分布:北海岸、東北角、東海岸。
7
大洋生態系
遠洋深海區域,覆蓋面積最大。臺灣周邊深海區域雖然生物密度較低,但總體生物量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極為重要。
臺灣周邊海域洋流
臺灣位處黑潮、臺灣海峽洋流及南海暖流交匯處,這些洋流對海洋生態和漁業資源有重大影響。
黑潮
全年由南向北流經臺灣東部海域。夏季黑潮主軸較接近臺灣東岸,冬季則較遠離。帶來溫暖水團和豐富營養鹽,促進海洋生物多樣性,支持東部海域珊瑚礁和漁業資源。
臺灣海峽洋流
季節變化明顯,冬季受東北季風影響由北向南流;夏季則由南向北流。影響海峽兩岸的水溫、鹽度和生物分布,是漁業資源季節性變化的重要因素。
南海暖流
主要影響臺灣西南部海域,夏季較強,冬季較弱。帶來溫暖水團,影響西南部海域的水溫和生態環境,是西南部漁業資源的重要來源。
這些洋流的交匯處形成重要漁場,同時也調節臺灣周邊海域的氣候,使臺灣東部氣候溫暖濕潤。洋流的季節性變化導致水溫、鹽度和營養鹽分布變化,直接影響漁業資源分布。
臺灣周邊海岸及海域生態環境
臺灣位於熱帶與亞熱帶交界處,加上黑潮流經,形成了豐富多樣的海洋生態環境。從北到南,從東到西,不同的海洋環境孕育了不同的生態系統和生物群落。
北部海域生態環境
岩礁潮間帶為主要生態系統,受黑潮支流影響,水溫較低。生物多樣性豐富,以溫帶性物種為主。代表區域:北海岸、東北角。特色生物:鐘螺、石花菜、九孔等。
東部海域生態環境
受黑潮主流直接影響,海岸多為峭壁,水深變化大。珊瑚礁生態系發達。代表區域:綠島、蘭嶼。特色生物:各種珊瑚、熱帶魚類。
南部海域生態環境
珊瑚礁生態系最為發達,水溫全年較高,適合熱帶生物生存。生物多樣性最高的區域。代表區域:墾丁國家公園。特色生物:軟珊瑚、硬珊瑚、熱帶魚類。
西部海域生態環境
以沙質海岸和泥質底為主,河口和紅樹林生態系發達。受季風影響明顯,水質較混濁。代表區域:彰化海岸、七股潟湖。特色生物:文蛤、牡蠣、招潮蟹等。
海上執法管轄權案例分析
1
案例背景
A國籍「奧斯丁」號與C國籍「伯大尼」號小艇在B國鄰接區進行毒品交易
2
B國對「奧斯丁」號的執法權
可行使防止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的執法權
3
B國對「伯大尼小艇」的執法權
可行使鄰接區執法權,基於毒品交易行為進行執法
4
B國對「伯大尼」號的執法權
位於公海的「伯大尼」號受船旗國專屬管轄,B國無直接執法權
執法權法律依據:
  • 鄰接區執法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3條,沿海國可在鄰接區內行使必要管制,防止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
  • 毒品交易特殊考量:公約第108條規定各國應合作制止公海上的非法販運
  • 船旗國管轄權:公海上船舶原則上受船旗國專屬管轄,但可請求船旗國協助或獲同意後登船檢查
公海上的執法例外
公海原則上由船旗國專屬管轄,但以下情況為例外:
海盜行為
依公約第100-107條,任何國家軍艦可扣押海盜船舶、逮捕海盜並沒收財產
非法廣播
依公約第109條,可由船旗國、設施登記國、廣播者國籍國、接收國或受干擾國執法
無國籍船舶
依公約第110條,任何國家軍艦可行使登臨權進行檢查
奴隸販運
依公約第99條和第110條,任何國家軍艦可對涉嫌船舶行使登臨權
熱追權
依公約第111條,沿海國可追捕在其內水、領海或鄰接區內違法的外國船舶至公海,直至進入他國領海為止
登臨權行使須有合理懷疑、先發出信號、由軍艦或政府公務船執行,懷疑無根據須賠償損失。其他例外包括船旗國授權、國際協定、安理會決議及自衛權。
三種不同通行權的比較
1
領海無害通過權
適用於領海,要求連續迅速通過。潛艇必須浮出水面並展示旗幟,不包括飛越權。
  • 沿海國管制權較強
  • 可制定通過法規並要求軍艦事先通知
  • 可暫停特定區域的無害通過權
  • 外國船舶須遵守沿海國所有相關法律
2
國際航行海峽過境通行權
適用於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要求連續迅速過境。潛艇可以潛航方式通過,包括飛越權。
  • 沿海國管制權較弱
  • 沿海國不得阻礙或暫停過境通行
  • 僅可制定航行安全、污染防治等有限法規
  • 船舶和飛機享有更廣泛的通行自由
3
群島水域通過權
適用於群島水域,要求連續迅速通過。在指定海道可潛航通過,在指定空中航道可飛越。
  • 沿海國管制權中等
  • 群島國可指定海道和空中航道
  • 在非指定海道中適用無害通過制度
  • 不得實質阻礙或暫停指定海道的通過
船舶劫持案件的管轄權分析
1
案例事實
利比亞籍油輪載有海上難民,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被難民劫持
2
專屬經濟海域管轄權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我國在專屬經濟海域主要享有對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和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管轄權,對船舶劫持事件原則上無直接管轄權
3
船旗國管轄權
利比亞作為船旗國擁有主要管轄權,我國應尊重其管轄權並在採取行動後通知利比亞
4
海盜行為界定與普遍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101條,如難民劫持行為構成海盜,依公約第105條,我國可在專屬經濟海域行使普遍管轄權
5
我國管轄權結論
我國對本案有條件性管轄權:1.如構成海盜,可基於普遍管轄權原則干預;2.基於人道主義和船員求救,可採取必要救援措施
船員砍人事件的管轄權分析
案例事實
科克群島籍油輪上緬甸籍船員間持刀砍人,事發地點為彭佳嶼北方海域。我國直昇機協助送醫,傷者後不治。
相關法律規範
  • 海洋法公約第27條:領海內外國船舶刑事管轄權
  • 海洋法公約第92條:公海上船舶地位
  • 海洋法公約第58條:專屬經濟區權利
領海內管轄權分析 (彭佳嶼北方5浬情況)
位於我國領海內,根據海洋法公約第27條,我國在犯罪擾亂領海安寧或船方請求協助情況下可行使刑事管轄權。本案涉及嚴重暴力且船方尋求救援,我國有權管轄。
領海內管轄權條件
犯罪後果及於我國、擾亂領海安寧、船長或船旗國請求協助。
專屬經濟區管轄權分析 (彭佳嶼北方30浬情況)
位於我國專屬經濟區,我國原則上無刑事管轄權,除非科克群島作為船旗國放棄管轄權或請求協助。
專屬經濟區例外情況與人道考量
船旗國請求協助或放棄管轄權、人道主義救援。基於人道主義考量,我國可提供必要協助並與船旗國協商後續處理。
專屬經濟海域違章排放案例分析
1
案例事實
懸掛G國國旗的「加利利」號在H國專屬經濟海域違章排放,後進入H國領海被扣押
2
H國專屬經濟海域執法權
根據公約第56條及第220條,H國對專屬經濟海域內海洋環境有管轄權,可對違章排放採取執法行動
3
H國領海內執法權
根據公約第27條及第28條,H國在領海內擁有完整執法權,可對違反環保法規船舶採取措施
4
G國船旗國權利
根據公約第292條,G國可要求迅速釋放船舶和船員,並提供合理保證金
5
案例法律分析
H國執法基本合法,但G國可要求釋放船舶並提供保證金,且專屬經濟區內污染行為原則上只能罰款不能監禁
本案涉及公約多條規定:H國依第220條可在其專屬經濟區檢查違反國際規則造成污染的船舶,若有明確證據表明違反造成重大污染,可提起法律程序包括扣留船舶。而G國作為船旗國,可依第292條要求迅速釋放船舶和船員,並可依第228條在特定條件下要求暫停程序。
船舶污染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1
甲國(船旗國)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94條和第217條,甲國作為船旗國對懸掛其國旗的A船舶有主要管轄權,應確保其船舶遵守國際規則和標準
2
乙國(污染發生地)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20條,乙國作為沿海國,對在其專屬經濟海域發生的污染有管轄權
3
丙國(受害國)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20條,丙國作為沿海國,對飄到其專屬經濟海域的污染有管轄權
4
丁國(港口國)管轄權
根據公約第218條,丁國作為港口國,對A船舶自願停靠其港口時,可對其在任何國家管轄海域外的排放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5
管轄權協調
根據公約第228條,如果船旗國在6個月內已提起訴訟,沿海國應暫停其訴訟,除非涉及對沿海國的重大損害
在本案中,四國均具有一定的司法管轄權。實際上,丁國的港口國管轄權尤為重要,因為A船舶自願停靠在丁國港口,使丁國能夠直接對船舶進行檢查和執法。各國應根據公約第228條進行管轄權協調,避免重複訴訟。
海洋環境污染與傾倒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洋環境保護有明確規定,以下是關於海洋污染的重要概念和各國義務。
1
海洋環境污染的定義
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將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環境,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類健康、妨礙海上活動、損害海水使用質量等有害影響。
2
傾倒的定義
指從船舶、飛機、平台等故意處置廢物或其他物質,但不包括正常作業產生的廢物處置和科學研究目的。
3
防止污染的一般義務
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應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
4
國際合作機制
各國應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科學和技術援助,監測污染風險,評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活動。
國際合作詳情
5
國內實踐要求
各國應制定防止各種來源污染的國內法律,建立監測系統,控制各類污染,加強國際合作。
我國應制定全面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建立監測系統,控制各類污染源,加強國際合作,建立應急機制和賠償制度,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
國際海洋法對海洋污染排放的規範
1
案例背景
戊國將國內大量污染物質排入海中,以解決國內環境污染壓力
2
保護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
根據公約第192條,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第194條要求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
3
傾倒污染的特別規範
公約第210條規定各國應防止、減少和控制傾倒造成的污染,並確保未經主管當局許可,不得進行傾倒。
4
國際責任與賠償
根據公約第235條,各國對履行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義務負有責任,並應依國際法承擔賠償責任。
戊國將大量污染物質排入海中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多項規定,不具合法性。即使面臨國內環境污染壓力,各國也應通過合法、環保的方式處理污染物質,而非將環境問題轉嫁給海洋環境和其他國家。戊國應承擔相應的國際法律責任。
船舶污染執法案例分析
1
案例事實
蒙古籍A船途經綠島與臺灣本島間水域時偷排廢油,造成我國海域污染
2
污染發現與追捕
我國發現污染開始追捕,但該船已駛離我國管轄海域
3
船舶再次通過
A船日後再次通過我國領海
4
執法權分析
根據海洋法公約,我國是否有權上船調查並依法懲處?
5
緊追權的適用
  • 公約第111條:沿海國可對在其管轄海域內違法的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
  • 緊追必須連續不間斷,且在船舶仍在沿海國管轄海域內時開始
  • 緊追權在外國船舶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終止
6
再次進入領海的執法權
  • 公約第220條:沿海國對在其領海內違反防止污染法律的外國船舶有執法權
  • 有明確證據表明該船曾違法排放造成污染時,沿海國可進行實際檢查
  • 若違法排放造成重大損害,沿海國可提起法律程序,包括扣留船舶
7
案例結論
當A船再次進入我國領海時,如有明確證據表明其曾在我國海域違法排放造成污染,我國有權對其進行檢查。若該排放行為造成重大損害,我國甚至可提起法律程序並扣留該船舶。執法的前提是保存充分證據證明該船的違法排放行為。
海洋污染的種類
陸源污染
來自陸地的污染源,包括工業廢水、生活污水、農業徑流等,約占海洋污染總量的80%。
船舶污染
來自船舶的污染,包括油污、垃圾、廢水排放等。如2016年德翔臺北貨輪擱淺漏油事件。
傾倒污染
故意將廢棄物傾倒入海洋造成的污染。過去曾有業者非法將工業廢棄物傾倒於臺灣海峽。
海底活動污染
海底資源開發活動造成的污染,如石油鑽探、海底採礦等。
大氣污染
通過大氣沉降進入海洋的污染物,如酸雨、重金屬等。
塑膠污染
海洋中的塑膠廢棄物造成的污染,包括大型塑膠垃圾和微塑膠。
噪音污染
船舶、軍事活動、海洋工程等產生的水下噪音對海洋生物造成的干擾。
熱污染
工業冷卻水等高溫排放物對海洋生態系統的影響,如核電廠溫排水。
臺灣作為島嶼國家,面臨多種海洋污染威脅。近年來積極推動海洋污染防治,包括加強海洋垃圾清理、提升廢水處理標準、強化船舶污染監管等措施,以保護寶貴的海洋資源。
緊追權的定義與行使
緊追權是沿海國對在其管轄海域內違反其法律的外國船舶進行追捕的權利,這項權利明確規定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11條。
緊追權的定義
沿海國對違反其法律的外國船舶的追捕權,可延伸至公海但須符合特定條件。
緊追權的主體與客體
主體:沿海國的軍艦、軍用飛機或政府公務船舶和飛機
客體:在沿海國管轄海域內違反其法律的外國船舶
緊追權的行使條件
有合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法
發出可視或可聽見的停船信號
緊追必須連續不間斷
緊追必須從沿海國管轄水域開始
緊追權的終止
被追捕船進入其本國或第三國領海時終止
若不當行使緊追權,沿海國應賠償所造成的損失
緊追權的起始點依違法區域而異:內水或領海違法可從該處開始追捕;鄰接區違法僅限於違反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違法僅限於違反適用於這些區域的法律;群島水域違法可從該處開始。
島狀地貌物的類別與影響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不同島狀地貌物可主張的海域權利各不相同,影響國家海洋權益。
島嶼
自然形成的陸地,四面環水,高潮時高於水面。可主張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
岩礁
符合島嶼定義但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自身經濟生活的島嶼。僅可主張領海和鄰接區。
低潮高地
低潮時露出但高潮時淹沒的地貌。位於領海內可作為測算基線的點;位於領海外不能產生自己的海域。
人工島嶼
非自然形成的海上建築物。不能主張任何海域,但可設500米安全區。
仲裁案爭議
南海仲裁案將太平島判定為岩礁而非島嶼,忽視其淡水資源、可耕種土壤和居住歷史,採用過於嚴格的標準,損害我國在南海的合法權益。
海水流動的動力機制
海水流動機制共同作用形成全球海洋環流系統,影響全球氣候、海洋生態環境和航運。在臺灣周邊海域,黑潮作為典型的西邊強化流,其變化直接影響臺灣的氣候和海洋環境。
地轉流
由地球自轉產生的科氏力與水平壓力梯度力達到平衡形成。在北半球,以高壓在右側方向流動;南半球則相反。是大尺度海洋環流的主要成因,如黑潮、墨西哥灣流等。
西邊強化流
在海洋西邊界(大陸東岸)形成的強大洋流,如黑潮、墨西哥灣流。主要由科氏參數隨緯度變化(β效應)導致的渦度平衡形成。西邊界洋流變窄且增強,東邊界洋流則較弱且分散。
艾克曼螺旋
描述風驅動的海水運動模式。風吹過海面時,表層水受風力驅動,但因科氏力影響,水流方向偏離風向。在北半球,表層水流偏向風向右側約45度,隨深度增加,流速減小且方向繼續偏轉,形成螺旋狀結構。導致的淨水體輸運在北半球垂直於風向向右偏90度。
無害通過權的內涵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無害通過權是指外國船舶在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連續迅速穿越領海的權利。
無害通過的定義
通過須連續不停且迅速進行,不進入內水或停靠港口。「無害」指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非無害的活動
包括武力威脅、武器演習、情報收集、起落飛機或軍事裝置、違法裝卸、污染、捕魚、研究測量等損害沿海國利益的活動。
沿海國權利與義務
可制定法律規章但不得阻礙無害通過,可在不歧視情況下暫停特定區域的通過權。
船舶的權利與義務
所有國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權,潛水艇須在水面航行並展示旗幟,船舶須遵守沿海國法律和國際規則。
海峽過境通行權與無害通過權的差異
1
適用範圍
海峽過境通行權: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連接公海或專屬經濟區
無害通過權:適用於所有領海
2
船舶通行方式
海峽過境通行權:連續迅速過境,潛艇可以潛航方式通過
無害通過權:連續迅速通過,潛艇必須浮出水面並展示旗幟
3
飛機與空域
海峽過境通行權:允許飛機飛越海峽上空
無害通過權:不包括飛越權
4
沿海國權力
海峽過境通行權:沿海國不得暫停過境通行,立法權受限
無害通過權:沿海國可暫時暫停特定區域通過,擁有較廣泛立法權
5
通行限制
海峽過境通行權:提供更廣泛的通行自由
無害通過權:要求通過必須「無害」,不得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兩種權利的差異反映了國際社會在平衡航行自由與沿海國安全利益方面的不同考量。
船舶殺人案件的刑事管轄權
1
專屬經濟海域殺人案
巴拿馬籍X船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發生殺人事件,後進入我國領海。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專屬經濟海域內的船舶原則上受船旗國管轄。但當X船進入我國領海時,若犯罪後果及於我國或擾亂我國領海安寧,根據公約第27條第5款,我國可採取逮捕或調查措施。
2
領海內殺人案
X船在行使無害通過權時,殺人事件在我國領海內發生。根據公約第27條第1款,若犯罪擾亂沿海國安寧或領海良好秩序,沿海國可行使刑事管轄權。本案中,殺人及企圖拋棄屍體的行為明顯擾亂領海秩序,我國水警可行使管轄權。
3
管轄權行使條件
沿海國在領海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條件:
  • 犯罪後果及於沿海國
  • 犯罪擾亂該國安寧或領海秩序
  • 船長或船旗國請求協助
  • 為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所必要
4
總結與平衡
船舶殺人案件的刑事管轄權取決於案發海域與相關國際法規定。在專屬經濟海域,原則上船旗國有管轄權,但在特定條件下沿海國可行使管轄;在領海內,若犯罪擾亂沿海國安寧或領海秩序,沿海國有權行使刑事管轄權。這些規定平衡了航行自由與沿海國安全利益的考量。
潛水艇通過臺灣海峽的通行權
潛水艇通過臺灣海峽的不同海域時,擁有不同的通行權利。這些差異反映了國際海洋法在平衡沿海國安全利益與航行自由方面的不同考量。
領海內通行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條,D國潛水艇在臺灣海峽的領海部分僅享有無害通過權,必須浮出水面並展示其旗幟。若以潛航方式通過,將被視為非無害通過。
國際航行海峽通行
臺灣海峽作為連接南海與東海的重要水道,符合公約第37條關於國際航行海峽的定義。根據公約第38條和第39條,D國潛水艇享有過境通行權,可以正常的潛航方式通過,無需浮出水面。
專屬經濟區通行
在臺灣海峽的專屬經濟區部分,根據公約第58條,所有國家享有公約第87條所指的航行自由。D國潛水艇在此區域可以自由航行,包括以潛航方式通過,無需浮出水面。
公海通行
在臺灣海峽的公海部分(如有),D國潛水艇享有完全的航行自由,可以潛航方式通過,無需受到任何限制。
美國自由航行行動與我國法律衝突
美國「自由航行行動」與我國領海法規定存在法律衝突,主要體現在軍艦通過領海的許可要求上。
1
美國「自由航行行動」
始於1979年,由美國軍方執行,目的是挑戰美國認為過度的海洋權利主張,維護國際法規定的航行自由。
我國法律規定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應事先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可採取必要措施。
核心衝突
美方認為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無需事先許可;我方強調保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反映了國際海洋法中安全利益與航行自由的張力。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權,未明確排除軍艦。科孚海峽案確認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
可能的調整方向
可考慮改為通知制而非許可制,或針對特定敏感區域實施限制,以平衡國家安全與國際趨勢。
日本核污水排放的國際法評析
日本政府於2021年4月13日宣布將在兩年後開始實施核污水排放計畫,排放為期30年。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此舉涉及多項國際法律義務。
福島核污水排放計畫
日本計劃將核污水經處理後排入海洋,排放期長達三十年,引發周邊國家強烈關切
保護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
公約第192條與第194條規定各國有保護海洋環境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的義務
放射性物質排放的特別規範
公約第210條、第237條以及倫敦公約對放射性物質排放有嚴格限制
環境影響評估義務
公約第206條要求評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活動,日本應進行全面評估並公開結果
通知與協商義務
公約第198條和第199條要求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國家並進行協商
綜合評析,日本排放計畫面臨多重國際法律挑戰。雖然日本聲稱處理後的核污水符合標準,但長期排放可能造成累積效應。日本應確保完全符合國際法規範,尊重周邊國家關切,並採取最高標準的預防措施。
限制水域和禁止水域的法律內涵
限制水域和禁止水域的設置體現了我國在特定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權的方式,是基於國家安全和管理需要而採取的措施。
法律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及國防部歷年公告(87年、93年、107年)為限制和禁止水域的主要法律依據。
公告目的
維護國家安全、保障海域活動安全、規範兩岸人民海上活動、防止非法入出境及走私。
禁止水域定義
嚴格禁止人員、船舶及航空器進入或通過的海域。主要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周邊特定範圍海域及軍事管制區周邊海域。
限制水域定義
對人員、船舶及航空器的進入或通過有條件限制的海域。主要包括臺灣本島與大陸之間的部分海域及外島周邊較廣範圍海域。
管制措施與法律效果
違反禁止水域規定者可能面臨驅離、扣留甚至刑事處罰。限制水域內需遵守申請許可、航行路線等規定,違者同樣可能受罰。
隨著兩岸關係和國際形勢的變化,這些水域的範圍和管制措施也在不斷調整,以平衡安全需求和促進正常交流的目標。
美國自由航行行動與我國法律衝突
美國自由航行行動與我國領海法規之間存在重要法律衝突,反映了國際海洋法中沿海國安全與航行自由的張力。
美國「自由航行行動」的內涵
1979年開始實施,通過實際航行與飛越,挑戰美國認為違反國際法的海洋權利主張,特別是對軍艦通行的限制。
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7條規定外國軍艦通過我國領海必須事先申請許可,違者可被要求離開。
法律衝突關鍵點
美國主張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無需許可;我國要求事先許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未明確規定軍艦是否需許可。
國際法趨勢
約80多國要求軍艦事先通知或許可;科孚海峽案確認軍艦享有無害通過權;國際實踐趨勢傾向支持軍艦的無害通過權。
可能的解決方向
考慮修改為通知制而非許可制,或針對特定敏感區域實施限制,平衡國家安全需求和國際海洋法發展趨勢。
日本核污水排放的國際法評析
福島核電廠在2011年311地震後冷卻系統損壞,產生大量核污水。日本於2021年宣布將在兩年後開始排放,為期30年。此計畫引發國際法律爭議,特別是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框架下。
2011年:福島核災
311地震導致福島核電廠冷卻系統損壞,產生大量核污水需要處理
2
2021年:排放計畫
日本宣布將在兩年後開始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為期30年
保護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
公約第192條規定各國有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
防止污染的具體措施
公約第194條要求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污染
環境影響評估義務
公約第206條要求各國評估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活動影響
通知與協商義務
公約第198條和第199條要求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國家並進行合作
綜合評析,日本核污水排放計畫必須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多項規定。日本有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海洋污染,進行全面環境影響評估,與可能受影響的國家協商,並考慮替代方案,以履行其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義務。
限制水域和禁止水域的法律內涵
限制水域和禁止水域的設置體現我國在特定海域行使主權和管轄權的方式,是基於國家安全和管理需要而採取的措施。
禁止水域定義
嚴格禁止人員、船舶及航空器進入或通過的海域,通常設置在軍事要塞、重要軍事設施附近。在禁止水域內,任何船舶和人員不得進入,違者可能面臨驅離、扣留甚至刑事處罰。
限制水域定義
對人員、船舶及航空器的進入或通過有條件限制的海域。船舶和人員可在特定條件下進行活動,但需遵守相關規定,如申請許可、遵守航行路線、接受檢查等。
法律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授權國防部公告,歷經87年、93年和107年多次修正公告範圍及事項。
管制措施
執法機關包括海巡署、國防部等,有權採取必要措施。處罰方式包括警告、驅離、扣留、罰鍰、刑事處罰等。
影響與調整
這些措施雖然限制了海域活動自由,但符合國際法允許沿海國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原則。隨著兩岸關係和國際形勢變化,水域範圍和管制措施也在不斷調整。
船舶國籍與「真正聯繫」
船舶國籍決定了管轄權歸屬,而「真正聯繫」是確保船旗國與船舶間存在實質關係的重要概念。
1
「真正聯繫」的定義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1條第1項,「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繫」。這一概念旨在確保船旗國能夠有效地對懸掛其國旗的船舶行使管轄和控制。
2
「真正聯繫」的核心要素
包括船舶所有權、船舶管理、船員國籍、經濟聯繫及有效控制等方面,確保船旗國與船舶間存在實質性關係。
3
方便旗現象
「方便旗」是指船舶在與其所有人無實質聯繫的國家登記,以規避較嚴格的法規。常見的方便旗國家包括巴拿馬、利比里亞等。
4
實踐與挑戰
在實踐中,「真正聯繫」標準不統一。許多國家允許外國所有的船舶登記,只要符合最低要求。國際法院在諾特波姆案中確立了此概念,但具體應用仍有爭議。
主權與主權權利的比較
兩種權利在國際海洋法中的定義與適用範圍存在重要差異
主權 (Sovereignty) 的定義
國家對其領土和領海的完全控制權。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條,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領海,以及領海上空、領海海床和底土。
2
適用海域:領土、內水、領海
在這些區域內,沿海國享有與其陸地領土相同的主權,可以全面控制該區域的活動,僅受國際法和條約義務的限制。
主權權利 (Sovereign Rights) 的定義
國家在特定海域對特定事項享有的專屬權利。範圍較主權更為有限,僅限於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自然資源等特定事項。
適用海域: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
根據公約第56條和第77條,沿海國在這些區域的權利僅限於特定事項,如資源開發和管理,而非全面的控制權。
5
關鍵差異
主權是全面的控制權,主權權利僅針對特定事項;主權下他國權利受到較大限制,而主權權利下他國保留更多權利。
海域生態環境調查的水質參數
海域生態環境調查中,水質參數監測是評估海洋生態系統健康狀況的基礎。這些參數反映了海洋環境的物理、化學特性及其對生物的影響。
營養鹽
包括硝酸鹽(0-30μM)、磷酸鹽(0-2μM)和矽酸鹽(0-50μM)等。是海洋初級生產力的基礎,影響浮游植物生長和食物網結構。濃度過高可能導致富營養化,引發赤潮;濃度過低則限制生物生長。
重金屬
包括汞(0-0.1ppb)、鎘(0-1ppb)、鉛(0-5ppb)等有毒物質,以及銅(0-10ppb)、鋅(0-20ppb)等微量必需元素。可通過食物鏈富集,危害生態系統和人類健康。監測可評估污染程度和追蹤污染源。
物理化學參數
CTD(溫度、鹽度、深度)反映海水物理特性;溶氧關係到生物呼吸;pH值與海洋酸化有關;懸浮物影響水體透明度;葉綠素a是浮游植物生物量指標。這些參數構成海洋環境監測的基本框架。
海洋溫鹽環流與營養鹽分布
表層水流動
溫暖的表層水從太平洋和印度洋流向大西洋。這些水流富含熱量,對全球氣候系統有重要影響。
深層水形成
北大西洋高緯度地區海水因冷卻和鹽度增加而變得密度較大,下沉形成北大西洋深層水。這一過程是海洋溫鹽環流的驅動力。
深層水流動
深層水向南流動,經南大洋進入印度洋和太平洋。這些深層水流動速度緩慢,整個環流過程通常需要約1000年時間,被稱為「大洋傳送帶」。
上湧過程
深層水在印度洋和太平洋逐漸上湧,完成循環。這一過程影響了營養鹽分布:太平洋的營養鹽濃度(如硝酸鹽、磷酸鹽)普遍高於大西洋,太平洋的最大值約40μM,高於大西洋的約25μM。
營養鹽循環機制
營養鹽垂直分布由生物泵作用(表層浮游植物吸收營養鹽,死亡後沉降分解)、物理混合和海洋環流共同影響。兩大洋的營養鹽濃度差異主要是由於溫鹽環流的「年齡效應」:太平洋深層水在長時間流動過程中積累了更多的有機物分解產生的營養鹽。
IUU漁業及其防治措施
非法、未報告和未受規範的漁業活動(IUU)嚴重威脅海洋生態系統和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管理,各國及國際組織已採取多項措施進行防治。
1
IUU漁業的定義
包括違反國家法律或國際義務的非法漁業、未向相關國家當局報告或誤報的未報告漁業,以及在無管理措施海域或違反區域漁業組織規定的未受規範漁業活動。
2
IUU漁業的主要危害
威脅海洋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破壞漁業資源的可持續管理,損害合法漁民的經濟利益,危及沿海社區的糧食安全。
3
國際法律框架
《港口國措施協定》防止IUU漁獲物入市,《負責任漁業行為守則》促進可持續漁業,《遵守協定》和《聯合國魚類種群協定》加強國際養護。
4
港口國與船旗國措施
要求外國漁船進港前提供信息,拒絕IUU漁船使用港口設施;加強對懸掛本國旗幟漁船的監管,確保遵守國際規則。
5
市場與監測措施
實施漁獲證明計劃追蹤漁獲物流向;使用船舶監測系統(VMS)、觀察員計劃和電子監測系統加強對漁船活動的監控。
6
國際合作
加強國家間和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間的合作,共享信息,協調執法行動,共同打擊IUU漁業。
臺灣周遭海域地形與海流
臺灣四面環海,其周遭海域擁有多樣的海底地形和複雜的海流系統,這些特徵直接影響了當地海洋環境和生態系統。
東部海域
海底地形陡峭,有深達4000-6000米的琉球海溝,大陸棚窄。黑潮全年由南向北流經,流速約3-5節,寬約100公里。
2
西部海域
海底地形平緩,臺灣海峽平均水深約60米。臺灣海峽流受季風影響,冬季由北向南流,夏季由南向北流。
南部海域
有較寬的大陸棚,南海北部海盆水深可達3000米以上。南海暖流影響臺灣西南部海域,夏季較強,冬季較弱。
北部海域
東海大陸棚較寬,水深逐漸增加至沖繩海槽。部分黑潮水團經由臺灣北部進入東海,形成黑潮支流。
生態影響
獨特的地理和海洋環境特徵,使臺灣成為重要的漁業資源區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熱點,同時影響臺灣的氣候、航運和資源開發。
鄰接區的功用與權利
鄰接區為毗連領海的區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得超過24海里,作為領海與公海或專屬經濟區之間的緩衝區。
1
鄰接區的定義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33條,毗連領海的一個區域,最大範圍為從基線起24海里
預防性管轄權
防止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其海關、財政、移民或衛生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懲治性管轄權
懲治在其領土或領海內違反上述法律和規章的行為
中華民國的特殊權利
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增加了環保管制、歷史文物保護及緊追權等權利
鄰接區擴大沿海國的管制範圍,使沿海國能更有效地保護其領土和領海的安全與利益。沿海國通過在鄰接區行使預防性和懲治性管轄權,防止和懲治違反其法律和規章的行為,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
越界抽砂的合法性問題
1
內水抽砂
丙國抽砂船在丁國內水抽砂,明顯違反丁國主權,屬非法行為。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條,沿海國對內水享有完全主權,丁國擁有完全的執法權。
2
領海抽砂
在丁國領海抽砂同樣違反丁國主權,丁國有權採取執法行動。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條,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領海,丁國擁有完全的執法權。
3
專屬經濟區抽砂
違反丁國對海床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對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丁國可依據第73條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資源權利,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司法程序。
4
大陸礁層抽砂
同樣違反丁國對大陸礁層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7條,沿海國對大陸礁層行使主權權利以進行開發其自然資源。丁國可依據第73條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其資源權利。
5
國際法原則與執法權
國際司法實踐(如南海仲裁案)亦確認沿海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自然資源的專屬權利。綜上所述,丙國抽砂船的越界抽砂行為,無論在哪種海域進行,均違反國際法規定和丁國的主權或主權權利。
外國軍艦通過領海的許可制度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軍艦通過領海的權利規定及其與庚國國內法之間的爭議分析:
1
庚國國內法規定
庚國規定外國軍艦通過其領海須事先申請許可,否則將以武力驅趕。此規定涉及軍艦在領海的無害通過權問題。
2
公約的相關規定
公約第17條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權,未明確排除軍艦。第19條定義「無害通過」為不損害沿海國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過。
3
事先許可制的爭議
公約未明確規定是否可要求軍艦事先獲得許可,但全球約80多個國家實行類似要求。海洋強國如美國堅持軍艦無需許可,而許多沿海國則要求事先通知或許可。
4
武力驅趕的合法性
公約第25條允許沿海國防止非無害通過,但應遵循必要性和比例原則。直接以武力驅趕未從事明顯非無害活動的軍艦,可能不符合國際法精神。
5
結論
庚國的許可制度雖有爭議但不乏先例。然而,直接武力驅趕未經許可的軍艦,特別是在軍艦未從事非無害活動的情況下,可能過度。更適當的做法是通過外交渠道提出抗議或採取逐步升級的執法措施。
專屬經濟區內加油船的合法性問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專屬經濟區權利劃分與加油活動的法律定位問題分析:
1
案例背景
甲國加油船長期在未經許可的狀況下進入乙國專屬經濟區為漁船進行加油,引發法律爭議。
2
專屬經濟區權利分配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享有自然資源主權權利、建造設施權利、海洋科研及環境保護管轄權;其他國家享有航行、飛越及鋪設海底設施自由。關鍵問題是加油活動屬於哪種權利範疇。
3
國際司法案例參考
「維吉尼亞G號案」:法庭認為沿海國可規範支持漁業活動的加油服務。
「SAIGA號案」:沿海國不能單純以海關法規制加油活動,但可基於漁業管理或環境保護權利進行規範。
4
法律評價結論
甲國加油船行為可能侵犯乙國漁業主權權利,特別是當加油服務支持專屬經濟區內的漁業活動時。乙國有權根據公約第73條採取登臨、檢查、逮捕等必要執法措施。
大陸船舶違規抽砂問題
近年來,大陸地區船舶頻繁在我國馬祖及澎湖西南附近海域違規抽取海砂,侵犯我國主權權利並破壞海洋生態。
1
違規抽砂行為
大陸船舶在我國海域非法抽砂,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和第77條規定,侵犯我國對海床和底土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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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規範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對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資源享有專屬主權權利,任何人未經沿海國明示同意,不得開發這些資源。
我國立法因應
2020年6月,立法院通過「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修正案,提高違規抽砂罰則至最高新臺幣5000萬元,並可沒入船舶、設備及所得利益。
執法強化措施
授權海巡署人員得使用武器,強制驅離或逮捕違法船舶;同時增加巡邏密度、提升監控技術,並建立跨部會合作機制。
我國通過強化立法和執法措施,展現保護海洋資源和維護主權權利的決心,為有效打擊違規抽砂行為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
臺灣最長河川及其形塑的海底地形
濁水溪作為臺灣最長河川,從發源至入海形成了獨特的地理景觀與海底地形。
濁水溪發源
發源於合歡山主峰東側,全長約186公里,為臺灣最長河川。因水流含沙量高而得名,特別是在雨季時,河水呈現濁黃色。
河流特徵
流經南投縣、彰化縣和雲林縣,流域面積約3,157平方公里,年平均流量約210立方公尺/秒,年輸沙量約6,400萬噸,為臺灣河川之冠。
入海與沖積扇形成
在彰化縣和雲林縣交界處注入臺灣海峽,長期的流動沖刷和大量輸沙入海,形成臺灣海峽最大的海底沖積扇,向海延伸數十公里。
海底地形特徵
沖積扇區域海底地形平緩,底質主要為泥沙混合物,形成豐富的底棲生物棲息地,也是重要的漁場。臺灣海峽平均水深約60米,最深處不超過200米。
海域開發與保護
濁水溪出海口外海域是臺灣重要的離岸風電開發區域,同時考慮在生態敏感區域設立海洋保護區,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領海基線的劃定方法
領海基線是測量領海寬度的起點,依據不同地理條件可採用不同劃定方法:
1
正常基線
沿海國官方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適用於海岸線平直區域,直接採用低潮線作為基線,符合自然地理特徵。
直線基線
連接沿岸適當點的直線。適用於海岸線曲折、有一系列島嶼沿岸或海岸線不穩定的區域。不得明顯偏離海岸一般方向,內水區域須與陸地密切相關。
3
海灣封口線
海灣入口兩端低潮點間距離不超過24海里時,可在兩點間劃直線作為基線。入口寬度超過時,可劃一條24海里長的直線,使內側水域面積最大化。
河口基線
直接流入海洋的河流河口,基線為沿河口兩岸低潮線上適當點間的直線。適用於三角洲等使海岸線極不穩定的情況。
港口基線
最外層永久性港口設施應視為海岸的一部分。離岸設施和人工島嶼不視為永久性港口設施。
群島基線
群島國可劃定連接群島最外緣島嶼和乾礁最外緣各點的直線。每一基線長度不得超過100海里,且不得明顯偏離群島的一般輪廓。
臺灣海峽內非沿岸國的航行與飛越權利
臺灣海峽連接南海與東海,包含不同海域類型,非沿岸國在各海域享有不同程度的航行和飛越權利。
1
領海部分
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必須連續迅速通過,潛艇須浮出水面。外國飛機無飛越權,軍艦可能需事先通知。
2
國際航行海峽部分
船舶享有過境通行權,可連續迅速通過。潛艇可潛航通過,飛機享有飛越自由,但須遵守國際航行規則。
3
專屬經濟區部分
船舶和飛機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類似公海權利,但需尊重沿海國權利,遵守環保等法律規定。
公海部分(如有)
船舶和飛機享有完全航行和飛越自由,僅需和平利用並尊重他國權利。
各海域權利行使均須遵守相應限制條件,尊重沿海國合法權益和國際法規則,不得威脅沿海國安全或損害海洋環境。
海洋科學研究的原則與國際合作
海洋科學研究的普遍權利
根據公約第238條,所有國家不論其地理位置如何,均有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但需遵循和平目的原則,使用適當科學方法,不干擾其他合法使用,並保護海洋環境。
2
不同海域的研究規則
領海內研究需獲得沿海國明示同意;專屬經濟區和大陸礁層研究原則上需獲得沿海國同意;公海研究則所有國家均有自由進行研究的權利,但須尊重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
公約第242條和第243條要求各國和主管國際組織促進海洋科學研究的國際合作,通過締結雙邊和多邊協定創造有利條件,並結合科學家的努力研究海洋環境。
信息和數據交流
公約第244條第1款要求各國和主管國際組織應公布研究計劃及目標,並分享研究數據和評估結果,建立區域和全球數據庫,確保研究成果能被廣泛共享。
發展中國家的特殊考量
公約第244條第2款強調應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海洋科學研究能力,包括培訓技術人員、提供必要設備,以及增進利用研究成果的能力,促進全球海洋科學研究平等發展。
公海上船旗國的義務
1
有效管轄和控制
根據公約第94條第1款,每個國家應對懸掛其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管轄和控制,維持船舶登記冊並採取確保海上安全的措施。
2
技術與安全標準
船旗國應確保船舶的構造、設備和適航性符合公認的國際規則,並由合格的船長和高級船員駕駛,船員熟悉並遵守適用的國際規則。
3
安全檢查與通信
船旗國須進行定期檢查,確保船舶符合國際規則,船上攜帶必要的海圖和航行設備,並由熟悉國際信號規則的人員操作。
4
5
事故調查與國際合作
船旗國應對涉及其船舶的海上事故進行調查,並與其他國家合作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海上安全。
6
環境與法律義務
船旗國須確保船舶遵守防止海洋污染的規則,合作制止公海上的非法活動,並要求船長在可行情況下向遇險者提供救助。
科研船拖曳聲納的管轄權問題
當外國船舶在我國水域進行探測活動時,我國管轄權取決於水域法律地位和活動性質
1
案例事實
A國籍科研船通過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間水道時,拖曳水下聲納載具,疑似進行探測及測量
2
水道法律地位分析
領海: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但研究或測量活動不屬於無害通過(公約第19條);國際航行海峽:船舶享有過境通行權,但須連續迅速通過;專屬經濟區:沿海國對海洋科學研究有管轄權
3
活動性質辨別
海洋科學研究:在領海和專屬經濟區內需獲得沿海國同意;軍事測量:公約未明確規定,存在解釋爭議,部分國家認為在專屬經濟區內無需沿海國同意
4
領海管轄權
拖曳聲納探測不符合無害通過要求,我國海巡署有權登臨檢查,並可要求該船停止活動或離開領海
5
國際航行海峽管轄權
拖曳聲納可能超出正常過境模式,我國可主張該行為違反過境通行制度,有權進行干預,但管轄權範圍較領海更為有限
6
專屬經濟區管轄權
若為海洋科學研究需獲得我國同意,未經許可我國有權登臨檢查;若A方主張為軍事測量而非科學研究,則可能引發爭議
領海內外國船舶刑事管轄權
1
案例事實
日本籍A郵輪於通過我國領海期間,因航行過失,撞沉我國籍漁船,造成數名漁民死傷
2
刑事管轄權原則
根據海洋法公約第27條,沿海國對通過其領海的外國船舶的刑事管轄權受到限制,除非符合特定例外情況
3
例外情況
沿海國可在以下情況行使刑事管轄權:犯罪後果及於沿海國、擾亂領海秩序、船長請求協助、禁止毒品販運。本案符合前兩項條件
4
行使管轄權的義務與限制
沿海國在行使刑事管轄權時,應根據船長要求通知船旗國外交或領事官員,並便利其與船員聯繫。本案發生在領海內,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
本案中,A郵輪撞沉我國漁船並造成人員傷亡,明顯符合「犯罪後果及於沿海國」和「擾亂領海的良好秩序」兩項條件,因此我國有權對日本籍郵輪行使刑事管轄權。行使管轄權時,我國應根據日方要求通知日本外交或領事官員,並便利其與船員聯繫。
主權、主權權利與管轄權的區分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國家在不同海域擁有的權力範圍有明確區分,以下為三種主要權力概念的比較:
1
主權 (sovereignty)
定義:國家對特定區域的完全控制權
適用海域:領土、內水、領海、群島水域
權利範圍:全面的、排他的控制權,包括立法權、執法權和司法權
公約實例:第2條規定「沿海國的主權及於其領海,以及領海上空、領海海床和底土」
2
主權權利 (sovereign rights)
定義:國家對特定事項的專屬權利
適用海域: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
權利範圍:有限的、特定事項的權利,如資源開發和經濟活動
公約實例:第56條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對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主權權利
3
管轄權 (jurisdiction)
定義:國家對特定事項的規範和執法權
適用海域:專屬經濟區、公海(有限)
權利範圍:更為有限的規範和執法權
公約實例:第56條第1款(b)項規定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對人工島嶼、海洋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等特定事項享有管轄權
在實踐中,這三種概念的區分對於確定沿海國在不同海域的權利範圍至關重要。例如,沿海國在領海內可以全面控制外國船舶的活動(主權),但在專屬經濟區內只能控制與自然資源相關的活動(主權權利)。
彰化風場航道的國際海洋法依據
我國交通航政主管機關劃設「彰化風場航道」的法源依據主要來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作為沿海國,我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權建造和管理離岸風電設施,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航行安全。
1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條
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的經濟活動享有主權權利,對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享有管轄權。
2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0條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權建造人工島嶼與設施、設立安全區,但不得設在已公布的國際航道上。
3
國際海事組織規則
《船舶定線制總則》和《船舶交通管理系統指南》提供了航道劃設的國際標準。
沿海國航道劃設權
公約第22條賦予沿海國要求外國船舶使用其指定航道的權利,第21條允許制定航行安全法律。
國際協調義務
公約第58條要求沿海國在行使權利時適當顧及其他國家的權利,體現海上安全和環境保護的國際義務。